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和特长的发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校、二级学院分别成立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以下统称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转专业工作日程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学生科科长、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具体落实,内容包括制定各专业的接收计划、接收条件,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转专业考核;发布成绩及拟接收学生名单;公示;课程学分认定等。
第二章 转专业基本条件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经转入学院考核和认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从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线低的批次转到投档线高的批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艺术类、体育类、单招类及对口类等专业转为原类别以外专业,或者跨类别转入上述类别专业的;
(五)已办理休学手续或应予退学的;
(六)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七)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其它以特殊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章 转专业考核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选拔考核由接收学院组织进行,选拔考核内容应注重对专业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考察。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必修课平均成绩需在本专业前50%以内;学院接收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院本年级现有人数15%以内。依据接收计划,遵循“成绩优先”原则依次录取。
第六条 学生转出学院负责做好学生转专业的指导工作,学生申请转入学院在加强审核的同时,对学生转专业后在专业教学计划、课程选择、学习进度和难度、毕业资格审核等方面应进行充分宣讲。
第七条 接收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细则不得与学校相关文件相违背,须在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
有需求的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二周至第三周初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跨学院(系)转专业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交申请,填写《河北东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转出学院(系)和转入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生持学生处的报到通知单到新专业报到。
(二)学院(系)内办理转专业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交申请,填写《河北东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学院(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生持学生处的报到通知单到新专业报到;
2.所有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经转出学院(系)、转入学院(系)、学生处进行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
第十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其他一切活动。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名单一经批准并正式公布后,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的学生应当修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方能毕业,本专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二)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学分的认定;
(三)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院应对转专业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转专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生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处、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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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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