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冀教财〔2019〕52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奖励的对象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奖励的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评审发放程序:
(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系)学籍注册人数(不含保留学籍和休学),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系);
(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系)组织初评并确定本单位建议资助奖励人选;
(四)二级学院(系)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二级学院(系)报送建议资助奖励人选;
(六)二级学院(系)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建议资助奖励学生初审名单表及《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奖助学金评委会审议;
(九)学校将在校园网、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上报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十一)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河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十二)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给学生,并将资助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十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按照《河北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参评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确定上报后,获奖学生三个月内受到纪律处分,取消资助奖励资格,追回所发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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